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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磷肥出口关税政策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13-12-17  浏览次数:88
   《2014年关税实施方案》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,并报国务院批准,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。
 
    新的关税方案相比去年,磷肥旺季出口关税由80%降至15%,且取消了出口基本价。小磷肥品种由旺季的80%关税调整为全年5%。具体如下:磷酸一铵、磷酸二铵淡季(5月16日-10月15日):每吨加50元;旺季(1月1日-5月15日,10月16日-12月31日):执行15%的关税,每吨加50元;重过磷酸钙,其它过磷酸钙,其他矿物磷肥或化学磷肥全年执行5%的关税。其他含氮磷两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,淡季(5月16日-10月15日):每吨加50元;旺季(1月1日-5月15日,10月16日-12月31日):执行15%的关税,每吨加50元;含磷钾两种元素的肥料,淡季(5月16日-10月15日):每吨加50元;旺季(1月1日-5月15日,10月16日-12月31日):1执行5%的关税,每吨加5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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